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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发布时间:

2020/06/09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经征求国内主要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加大企业监管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不得使用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要引导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更多使用铁路、水路运输,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保持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平稳。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执法检查,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及物流场站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涉及的车辆运输车所属企业信息逐级报告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规整车物流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的过渡期。要督促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213号),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对车辆运输车挂车进行核查比对,对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予以劝返。2018年7月1日起,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加大查处惩戒力度
 
       ①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要认真核查车辆运输车行驶证信息,并使用“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或“12328”微信公众号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挂车退出期限进行核查。对于仍在整改期内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车辆运输车超长、超宽、超高、非法改装、未经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理由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对于超出退出期限或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从2018年5月21日起,将依照不同情况处理。
 
       ②对合规车辆运输车,凡装载符合要求的,即: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8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未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对于超出退出期限或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从2018年5月21日起,将依照不同情况处理。
 
       ③对违规装载和运输的企业及当事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车辆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汇总报送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个部门《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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